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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促會章程介紹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定位)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98.9.18修正
本會以達成創辦社區大學的理念與制度為宗旨,即:
一、推廣社區大學知識解放與公民社會之理念。
二、提供個人終身學習、學歷提昇之機會。
三、打開公共領域,培養現代公民之公民意識。
四、進行社會內在反省,培養批判思考能力。
五、推動社會重建、教育改革、公共參與、強化公民社會。

第四條(組織區域)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使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使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任務)98.9.18修正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 二、規劃相關方案及計畫,促進各地社區大學之校務發展。
三、組織培訓社區大學之師資、行政人員及志工。
四、協助社區大學研發與深化課程,累積教材教案。
五、承辦各級政府委託辦理有關社區大學發展事項。
六、扮演各級政府與全國社區大學溝通交流平台,促成政策對話。
七、組織社區大學之區域共學、協力網絡。
八、推動社區營造/重建、水資源教育、環境永續、文化扎根、勞工權益、多元文化、弱勢關懷、民主人權、法治教育…等提昇公民素養的各項倡議與跨界串聯行動。
九、出版與社區大學相關之錄影、影像、數位的平面及電子出版品。

第七條(主管機關)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會員)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二、 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贊助會員入會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使之。

第九條(會員入會暨退會)
團體或個人得以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成為會員。會員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會員代表)享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義務之處分)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 自願退會者。
二、 團體會員其原團體已經解散或消滅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之書面聲明)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識與職權

第十五條(促進會之各組織) 98.9.18修正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分區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使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訂定與變更章法。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組成)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二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98.9.18修正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選舉及工作)98.9.18修正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為三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除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權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監事之工作)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權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的任期)98.9.18修正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的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之任免)98.9.18修正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委員會組織)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使之。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與顧問)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應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臨時會議於登記法人生效後,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委託代理出席會員大會)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決議案之人數比率)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理、監事會之召開)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出席會議之規範)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一萬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一萬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它收入。

第三十三條(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年度計畫)95.9.17修正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 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追認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 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 事長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 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 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剩餘財產之歸屬)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全國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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