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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促進會之各組織) 98.9.18修正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分區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使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訂定與變更章法。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組成)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二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98.9.18修正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選舉及工作)98.9.18修正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為三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除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權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監事之工作)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權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的任期)98.9.18修正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的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之任免)98.9.18修正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委員會組織)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使之。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與顧問)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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